年收入160萬以下趕快申請"補助健保保費"
中央健康保險局 分局 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申請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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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基本資料: 一、申請人: |
受理分局填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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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聯絡電話: 三、行動電話: |
案號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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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戶籍地址: 縣(市) 鄉(鎮市區) 村(里) 鄰 路(街) 段 巷 弄 號 樓 |
受理日: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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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具附件共 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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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通訊地址:□同戶籍地址 □另列如下 縣(市) 鄉(鎮市區) 村(里) 鄰 路(街) 段 巷 弄 號 樓 |
投保分局代號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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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保單位代號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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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 註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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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婚姻狀況:□未婚 □已婚 □離婚 □喪偶 |
□1北市□2高市 □3 |
北縣 □4台灣省 □5金門、連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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貳、全家人口及經濟狀況 |
承辦: 複核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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稱謂 |
姓 名 |
出生日期 |
職
業 |
不計人口代號 |
重大傷病註記 |
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之各類所得總額 |
全年 月退休金及 月撫卹(慰)金 總額 |
(審核人員填寫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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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前打V |
年 |
月 |
日 |
審定應計 各類所得總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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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分證統一編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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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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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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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人口欄位不足時,請在此黏貼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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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本人目前全家人口共有 人,以上所載全家人口及收入狀況均屬確實,另同意受理單位得查調相關戶籍及最近年度財稅等資料以利審核。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,除檢具代申請委託(授權)書,受委託人應將以上內容詳告申請人。 申請人(簽名或蓋章):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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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申請委託(授權)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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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(即申請人): 【簽名或蓋章】茲已瞭解並將有關申請「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」資格相關事宜, 委託(授權)受委託人: 【簽名或蓋章】(關係:為申請人之 )代為申請,如有糾紛,概由本人與受委託人自行負責。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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審 核 分 局 填 寫 |
分局/案號: 承辦: 複核: 全年家庭總收入: ,全家人口數 人,應計人口數 人 全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: 核定結果: □符合1.5倍以下 □符合1.5-2倍 □不符合(2倍以上) |
假設先生年收入100萬,太太是家庭主婦,父母均領3,000元國民年金,兩小孩就學中(全家6人): "高雄市保險業務職業工會
服務電話:07-311-0055
http://tw.mysafe.org/
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21號" 16769
1.全家人口數(含父母配偶及子女,扣除不計人口): 6 16769
2.全家人口中,有工作能力但無所得資料,或其每月所得低於17,280者(年所得低於 207,360元者): 1
3.全年家庭總收入﹝扣除上列及不計人口之收入): 1,000,000 請更改紅色框內資料即可試算
戶籍所在地 補助50% 補助25% 本表為菸品健康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試算表,歡迎免費下載使用,並轉傳給需要的人!
台北市 符合
高雄市 符合
台北縣 符合
台灣省 符合
金門、連江縣
"壹、申請三步驟:
一、備齊父母、配偶的身分證及印章,還有子女的戶口名簿(無子女者免),至最近的國稅局索取「所得資料清單」各乙份(每個人乙份,不管有無收入,含子女)。
二、填寫「菸捐補助申請表」。
三、備齊申請人身分證及全家之戶口名簿影本,連同以上資料送至各地健保局分局即可。" ***試算後可印出***
"貳、全年家庭總收入:
(一)全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,每人1份。
(二)若每1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各類所得超過基本工資(目前每月為17,280元),以實際所得計算。但實際所得未達基本工資者,以基本工資設算。
(三)若綜合所得稅之各類所得資料查無收入或「有工作能力」未就業者,以基本工資(目前每月為17,280元)設算。
叁、所謂「有工作能力」界定範圍係指16歲以上,未滿65歲者。但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視為無工作能力,不須以基本工資設算其收入:
(一)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之學生,且持有學校發給之有效在學之學生證(但就讀空中大學、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、在職班、學分班、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、遠距教學之學生除外)。
(二)持身心障礙手冊者。
(三)經健保局核定為重大傷病或最近1個月內公立醫療構或合格醫院所開具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之罹患嚴重傷(病)者。
(四) 持經法院核發之受禁治產宣告裁定書者。"
"肆、全家人口 (除申請人外,包括下列人員):
1. 配偶。
2.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。
3. 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。
伍、不計入全家人口,其收入亦「不計入全年家庭總收入」:
1. 在臺灣地區没有取得工作權之外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(應檢附居留證明文件)。
2. 未共同生活,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(檢附記載已結婚及無扶養能力之證明)。
3. 服兵役或服替代役者。
4. 入監服刑、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。
5. 失蹤,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,達6個月以上者。(應檢附報案未尋獲之證明)"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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